城建收费可缓缴
该《意见》规定,对界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新开工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房项目,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可先办理缓缴手续,再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同时,市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城建收费可先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剩余部分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之前一次缴清。
建设用地可预申请
该《意见》还对开发商拿地做出了诸多新举措。
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同时,还将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情况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适时出让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应量。
预售可以提前
对原一级开发企业参加竞买公开出让土地的,试行以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一级开发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保证金的办法。
同时,该《意见》还调整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取消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其他许可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商品房可定向建购
《意见》还对单位建房提出了新的运作方式:定向建购。
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
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