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沈阳自9月1日对二手房大户型转让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已经征收土地增值税20余万元。税务部门透露,由于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二手房所占比例很小,税务部门又有很多优惠政策,因此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住宅、非住宅仅占转让旧房产总户数的1.41%。
此前,本报以《二手大户型过户增三成》为题报道过有关二手房大户型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情况。沈阳市地税局对于其中不确切的理解表示,实际上沈阳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9月1日起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据沈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9月1日至11月30日,全市共转让旧房产13881户,其中:住宅13773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仅88户,这88户中还有17户是无增值额的。此外,非住宅的108户中,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仅为15户。据税务部门解释,之所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二手房主所占比重较少,主要是税务部门出台了很多有关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则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据介绍,目前沈阳市享受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也就是说,只有个人转让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住宅,并且居住未满5年的,有增值额时才需缴税。